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先交钱”还是“先过户”;有贷款的房子必须要先还掉贷款才能办理过户手续等诸多令买卖双方都头疼的一系列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启东市存量房交易市场管理,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近日,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启东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启东市支行联合印发了《启东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该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
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指二手房买方将交易资金存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其中购房贷款由银行转入该专用账户,等到房屋转移登记手续顺利完成后,最终将监管资金划入二手房卖方的银行结算账户。这个官方的专用账户相当于提供了类似“支付宝”功能,更安全也更具公信力。
“带抵押转让”开启过户新模式
经过多部门的通力合作,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模式可实现“带抵押转让”,原抵押权注销、转移登记和新设立抵押权登记同时办理。办理完成后,监管银行先拨付部分交易资金用于偿还卖方未清偿的抵押贷款,再将剩余交易资金本息划转给卖方。既可以减轻卖方还贷的资金压力,也可以避免买方提前垫资还款造成的风险。
缩短交易时间让群众少跑路
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后,买卖双方在交易不动产的过程中,只要提交一份材料,跑一次,就可以把合同网签备案、核税缴税、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一并办理。全过程实现网上流转交易信息,短信提醒办理进度,系统共享申请资料,更大程度地提升服务效能、方便办事群众。
1.卖方有抵押贷款未清偿的,买卖双方必须选择原贷款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卖方无抵押贷款未还清的,可以自行选择监管银行。
2.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无需预约,资金监管过程也不收取任何费用。
启东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存量房市场管理,维护存量房市场秩序,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交易资金安全,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内国有土地上利用贷款购房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交易双方约定全额支付房款并自愿申请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同样适用本办法相应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存量房交易资金指已预审通过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交易双方议定的成交总价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贷款、转为购房款的定金等款项。
第四条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管理。启东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启东市支行负责监管银行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启东市房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具体监管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住建局下属国有企业启东龙光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在商业银行开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
(二)与监管银行签订《启东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管理协议》;
(三)与交易双方、监管银行签订《启东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四)对存量房交易资金的收存、拨付进行管理;
(五)建立、维护和管理启东市存量房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
监管银行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专用账户管理工作;
(二)做好商业贷款批贷前置工作;
(三)根据监管机构的指令拨付交易资金;
(四)及时将专用账户收支情况反馈给监管机构。
第六条建立统一的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实现存量房交易资金信息化管理。运用网络技术,实现与监管银行、不动产登记、税务等部门间的工作对接和信息互通。
第二章 交易资金监管
第七条下列存量房交易资金不纳入监管范围:
(一)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转让的;
(二)继承、赠与、所有权交换的;
(三)共有人之间份额转让的;
(四)拍卖转让的;
(五)出资入股的;
(六)配偶及其他直系亲属间转让的;
(七)属于国有资产挂牌交易的;
(八)其它不具备资金监管条件的情形。
第八条下列情形可以免除资金监管:
(一)交易双方约定全额支付房款,并共同签署自愿放弃交易资金监管声明的;
(二)可以免除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交易资金监管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凭已预审通过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与监管银行、监管机构签订《监管协议》;
(二)买受方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将首付款存入“专用账户";
(三)监管银行将贷款划转至“专用账户”;
(四)交易资金足额存入“专用账户”后,交易双方申请《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并会同贷款银行申请不动产转移和抵押合并登记;
(五)不动产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在两个工作日内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划转交易资金。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交易双方协商终止交易的,交易双方持相关材料共同至监管机构申请办理解除资金监管手续;依据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终止交易的,买受人持相关材料至监管机构申请办理解除资金监管手续。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着保障交易资金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监管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行。
(供稿:启东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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